某市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2013年2月因计算失误漏计化妆品销售取得的含税销售额46800元,2013年4月2日自行发现并实施补税,已知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
1. 应补缴的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__________
应补增值税销项税额=46800÷(1+17%)×17%=6800(元)。
2月发生的增值税应该在3月15目前缴纳,由于3月共有31天,滞纳天数自3月16日起至4月2日共计18天。
增值税滞纳金=6800×18×0.5‰=61.2(元)。
应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合计=6800+61.2=6861.2(元)。
2.应补缴的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应补消费税=46800÷(1+17%)×30%=12000(元)。
消费税滞纳金=12000×18×0.5‰=108(元)。
应补缴消费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2000+108=12108(元)。
3.应补缴的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数;
应补缴城建税=(6800+12000)×7%=1316(元)。
城建税滞纳金=1316×18×0.5‰=11.84(元)。
应补缴城建税及其滞纳金合计=1316+11.84=1327.84(元)。
4.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6800+12000)×(3%+2%)=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