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红日公司欠科兴公司100万元。2011年10月,科兴公司与辰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科兴公司对红日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辰辉公司享有,但未通知红日公司。同年12月,辰辉公司向法院起诉红日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______
  • A.科兴与辰辉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红日公司的同意
  • B.科兴与辰辉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红日公司
  • C.科兴与辰辉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红日公司不发生效力
  • D.科兴与辰辉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红曰公司应当对辰辉公司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要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