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国税局稽查分局2006年2月对某企业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当年5月少列收入40万元,少缴增值税6.8万元,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2006年3月,该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又查出该企业2005年偷逃房产税5万元(实际上缴房产税20万元)。该企业2005年全年共纳各种税款合计150万元。其他税无偷逃行为。
   国税局认为,该企业偷税6.8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6.8万元)的6/%,不构成偷税罪,应给予税务行政处罚;地税局认为,该企业偷税5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25万元)的20/%,已构成偷税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分析要求:国税局、地税局的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税务机关的意见不正确,不符合2005年11月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现时案件具体应用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该以全部偷税额与其同期全部应纳税额计算偷税比例,按此计算结果定性,该例应是:(6.8+5)÷(150+6.8+5)=7/%。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及《刑法》第201条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偷税,但未构成偷税罪,应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予税务行政处罚(补缴税款、罚款、加收滞纳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