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应如何处理?( )
A.按重大误解处理
B.按合同解释处理
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
D.按无效合同处理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发生纠纷是因为数量约定不明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题干中已经揭示出有交易惯例的存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61条,应当依照惯例解释。重大误解的规则与合同解释规则相冲突时,优先适用解释规则,因此,A项可以排除。按无效处理与解释,依照法理是可以并存的,即可以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如果有无效事由的话(本题没有无效事由)。但有一点要注意,按无效处理与按合同解释处理不是选择关系。因为可以将C项排除。当合同可以有有效与无效两种解释时,如果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事由应当将合同解释为有效,这体现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的合同法思想,D项应当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