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二人共谋抢劫富翁丙,甲进入丙的住宅实施抢劫行为,乙在外望风。正值丙全家出国旅游,丙的管家丁留守。甲拿匕首胁迫正在看管住宅的丁交出财物,丁害怕,把保险柜钥匙交给甲。甲得手后威胁丁若敢报警杀他全家。案发后,丁面对面目狰狞的甲,没敢作出指认。
问:
【正确答案】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是主犯,乙是从犯。丁迫于甲的持刀威胁才把保险柜钥匙交给甲,主观上没有与甲、乙合谋的故意,丁与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条件是: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②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③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甲、乙二人出于共同的抢劫故意,实施了抢劫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进入住宅持刀抢劫并威胁受害人丁,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即主犯。乙负责在外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于从犯。丁被迫交出钥匙,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不能与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案发后,丁没有指认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必须满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大要件。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丁明知抢劫犯是甲却未予指认,具有包庇嫌疑,但实际上,丁并非出于包庇的目的未予指认,而是因为惧怕犯罪分子的报复。丁的隐瞒行为只是一种知情不举行为,由于缺乏主观方面的罪过,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