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规定:
“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受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议决,为紧急处分。”还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
根据该规定分析说明《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与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关系。
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表面上是“民有、民治、民享”,实则是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中华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国民大会”中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这就是国民党所谓的“还政于民”。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表面的装潢。一方面,它明确宣布国民大会的创制、复决两权暂不行使。国民大会除了举手表决使总统“合法”化外,便无所事事了。另一方面,它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力。1948年5月10日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中华民国宪法》这一特点更加具体和法律化。该条款重新肯定了蒋介石的独裁权力。规定:“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的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实际上确认蒋介石的总统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