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 )。
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应减半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可计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不应计入建筑高度内的突出物包括:①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②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