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计划给女朋友张某买一部市价1900元的摩托罗拉V300手机作为生日礼物。但是由于还是在校学生,囊中羞涩,李某一直没有出手。一日,李某陪同学到某商场购物,无意中发现该商场的V300手机仅售900元,大喜过望。交款前,李某心存疑虑地询问售货员甲价格是否属实。甲是第一天在商场上班,手机的价格标签也是他贴上去的。他对李某的问题作了肯定性回答。李某于是放心将手机买下。第二天,经同事提醒,甲发现自己犯了一个大错,把价格标签1900元误写成900元。经多方查找,商场总算找到李某。但李某表示,手机已经送给女朋友张某,张某因为父母送了更好的一款手机,已经在二手市场将V300手机转让给于某,得款700元。商场于是将李某和于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
问:(1)李某和商场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如何?
(2)李某和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商场对李某和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1)李某和商场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按照《民通意见》第71条,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的民事行为。该款手机市场价格为1900元,由于售货员的工作疏忽错写成900元而以900元出售,这是违反商场的内心真实意思的,因而构成重大误解。
(2)李某和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商场对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够成立,因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商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合同,那么合同自始无效,李某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如果商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那么李某应补足价款。但是,商场对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因为于某已经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手机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