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南园实业公司拖欠海达电脑公司贷款7万元,海达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园实业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支付令送达后,南园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法,愿意付款 5.8万元,另1.2万元不应当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考点] 督促程序中支付今的书面异议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所以在南同实业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法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海达电脑公司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意这里的情形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