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光明公司决定与李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联合经营,设立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做法中那些地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如果该公司的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否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
3.宏达公司不按股东会决议缴纳其增资份额,光明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没有权利采取哪些行为?
4.假设光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即使宏达公司不同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宏达公司也不得采取下列哪些行为?
5.光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6.光明公司监事会的其他成员知晓刘亮的监事资格被罢免后,对股东会的决议不服,要求召开股东会,光明公司董事长在王强的唆使下,拒绝召集股东会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议?无2.本案中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在 股东会表决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只有代表60%表决权的股 东赞成,未达到2/3的法定比例,因而这项决议是无效的。如果股东对增资决议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 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的股金分红;光明公司董事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 在董事会的董事代表的表决权;光明公司股东会无权暂停宏达公司对公司决议行使表决权。
4.拒绝执行股东会决议,不缴纳增加的出资;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退 出公司;要求公司退回其在公司设立时所缴纳的资产;拒绝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经理王强兼任另一家软件开发企业的经理;股东会作出罢免监事刘亮的决议。
6.应该由光明公司董事会的副董事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