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南方A市的蓝天公司因印刷机产品质量纠纷将北方B市白云公司诉至A市某区法院,要求白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诉讼中白云公司请求法院追加北方某省的黑土地公司为诉讼第三人,要求法院判令黑土地公司向蓝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黑土地公司认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北方B市的区法院,A市某区法院管辖有误,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受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黑土地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驳回黑土地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至于第三人有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规定:“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据此,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本诉都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案中,黑土地公司是应白云公司的请求由法院追加的诉讼第三人,根据案件给出的条件,黑土地公司很可能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黑土地公司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所以,受诉法院应当以黑土地公司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驳回黑土地公司管辖权异议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