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均系10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四年级。二人下课后玩耍时,甲扔一石头打中乙的右眼。乙的父亲为此花医疗费2万元。经查,甲住在其姑母丙家,甲的父亲丁在外地工作。丙、丁订有协议:丙安排甲上学,照顾生活;丁每月付给丙300元。下列有关论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仍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后丙、丁可根据两人之间的约定,再由丙承担部分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