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的合同约定,甲应当在2006年6月18日到2006年10月18日之间分五次交货,乙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日内支付相应的款项。2006年7月18日,甲发觉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一旦甲将剩余的货物交付给乙,乙很可能不能付款。于是甲便电话告知乙将中止供货,但乙根本不同意。直到2006年10月19日,甲仍未交付剩余的货物。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可以中止供货
   B.甲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继续供货
   C.乙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D.如果甲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则其行为非为违约行为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乙。在乙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甲可以解除合同。甲因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履行合同债务,具有正当理由,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乙自然不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