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市政府批复同意本市乙区政府征用乙区某村丙小组非耕地63亩,并将其中48亩使用权出让给某公司用于建设商城。该村丙小组袁某等村民认为,征地中有袁某等几户村民的责任田32亩,区政府虽以耕地标准进行补偿但以非耕地报批的做法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某村丙小组的名义起诉
B.袁某等32户村民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C.应当以乙区人民政府为被告
D.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征地批复违法,应当判决撤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等
《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本题有意淡化了关于署名机关的提示,意图增加难度,然而C项表达得过于绝对,根据已有信息无法判断行政决定是否以市政府名义作出。故C项错误。该批复行为只是部分违法,也就是不应该以非耕地批准耕地征用,同时还涉及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应当部分撤销(只针对32亩)。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