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考点] 按份共有、道路交通侵权
[解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对概括财产产生的共有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按份共有则是针对特定物所产生的共有关系。老王和小潘共同出资买车,轮流使用,但未一起运营货车,两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只是基于共同出资行为对货车形成按份共有关系,故A项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危险来源在于机动车驾驶行为,责任主体为机动车的使用人而非所有权人。就此,《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题中,虽然货车归老王和小潘按份共有,但交通事故是在小潘使用期间发生,应当由机动车使用人小潘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小潘与老王共同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小赵为小潘开车属于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小潘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小赵并不直接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汽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故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