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阳股份”)为上市公司,其2013年的财务报表于2014年5月31日报出,所得税汇算清缴于5月30日完成。金阳股份2014年5月31日前发生如下事项。
(1)3月10日收到甲公司因质量问题退回的一批商品,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系金阳股份2013年11月份销售,售价为500万元,成本为350万元,金阳股份对此已确认收入500万元并结转成本350万元,此货款至年末尚未收到,金阳股份按应收账款的5%计提了坏账准备。
(2)金阳股份财务人员在2月1日发现对一笔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不妥,具体如下:2012年7月1日金阳股份以一批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存货取得乙公司3%的股权,对乙公司经营决策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市场上有公允报价。此股权2012年、2013年公允价值分别增加30万元、40万元,2013年7月1日金阳股份基于对乙公司的信心又以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并于当日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当日原3%股权的公允价值为330万元,金阳股份按照2330万元作为此股权的初始入账价值,并将原股权按照330万元进行了调整。(此事项不考虑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影响)
(3)4月16日,金阳股份一项300万元的债权因债务人遭受自然灾害无法收回,由于2013年未得到任何相关的信息,所以金阳股份只是按照惯例对此债权确认了15万元的减值准备。
(4)金阳股份因违约涉及的一项诉讼案于3月25日作出判决,需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0万元,金阳股份服从判决并支付了相关款项。此诉讼为2013年9月份金阳股份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引起。合同约定金阳股份应于2013年11月向丙公司销售一批M产品,但因材料供应发生问题,金阳股份未能及时供货,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年末金阳股份预计很可能败诉,并预计最可能的赔偿金额为580万~660万元。税法规定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
(5)4月1日,财务人员发现将2013年1月接受非关联方企业捐赠的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无形资产确认为资本公积。(假定该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6)金阳股份于5月1日发行5000万元债券,并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万元,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300万元。
(7)其他资料如下。
①金阳股份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
②将各事项对留存收益的调整汇总为一笔分录处理。
③如无特别说明,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要求:
根据资料(1)~(5)逐项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若不属于,请说明理由;若属于,请写出相关的调整分录。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35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3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0×7%)
贷:应收账款 585
借:坏账准备 29.25(585×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 29.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7.31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31(29.25×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37.5[(500-350)×25%]
事项(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投资收益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 60(330-270)
事项(3)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理由:因为自然灾害是日后期间才发生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与资产负债表日的事项无关,所以不属于日后调整事项。
事项(4)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支 80
——管理费用 20
预计负债 620
贷:其他应付款 720
借:其他应付款 720
贷:银行存款 72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8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8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15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5
事项(5)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营业外收入 5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74.44
贷:盈余公积 27.44
未分配利润 247.00
根据资料(6),说明金阳股份对这些业务应进行的处理。
金阳股份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0万元属于日后调整事项,按日后事项相关原则处理。
发行债券以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这些事项不需要对报告期会计处理等进行调整,但是需要在报告期附注中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