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10 月有关经营业务如下:(1)销售一批薯片,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00 万元;(2)将自产的薯片分配给股东,甲公司最近时期同类薯片的平均销售价格为 20 万元(不含税金额);(3)进口一台机器设备,关税完税价格 30 万元,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自农民手中购进土豆,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买价 30 万元,土豆于当月全部用于生产薯片。已知:增值税税率为 13%,关税税率 10%,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均在当月抵扣。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分别计算业务(1)、(2)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额。
(3)计算业务(4)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业务(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3%=26(万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业务(2)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13%=2.6(万元)。
(2)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业务(3)进口环节应纳的增值税=(30+30×10%)×13%=4.29(万元)。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 13%税率的货物,按照 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业务(4)当月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1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