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地方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地税局不予调查,也拒不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1.此情况下,于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因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以市地税局或县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复议机关可作出如下处理:
(1)确认县地税局决定违法;
(2)撤销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或者直接变更县地税局的纳税决定;
(3)责令县地税局重新作出决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厂方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于某为诉讼第三人。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期间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