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3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谈一笔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与丁签订合同。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所以合同无效,故A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C选项正确。而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可见无须一致决议,只需一人不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甲当然退伙,故B项错误。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本题中,退伙实际事由为甲丧失行为能力时,而不是被法院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时,所以D项错误,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