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李某带着女儿小晶(6岁)去附近一家商店购物。在李某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帐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小晶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道:“这盒巧克力没有付款吧?”李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墙上设置的“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她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李某坚决拒绝交罚款,于是保安人员就将其女儿小晶强行带到店内一小室扣留起来,直到李某交出罚款,小晶才被放出来。事后,李某请公安派出所对该商店违法扣留小晶,造成小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予以处理,但公安派出所认为此事不属于治安纠纷,不仅不予处理,反而将小晶拿走巧克力的行为认定为是偷窃而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武大2001年研) 试分析: (1)该商店有关“偷一罚十”的规定及其保安人员依此规定实施的罚款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安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李某不服公安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理而申请行政复议.则复议参加人有哪些?复议机关是谁?请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商店有关“偷一罚十”的规定及其保安人员依此规定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11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商店无权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该商店的罚款规定和保安人员实施罚款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 (2)公安派出所对此事的处理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李某请公安派出所对该商店违法扣留小晶,造成小晶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行为予以处理属于行政裁决。公安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3)复议参加人是李某、公安派出所、商店保安人员,复议机关是上一级公安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具体分析如下: 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本案中,申请人是李某,第三人是商店保安人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就赋予了公安派出所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利。因此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而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处理决定,应当向派出它的区、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