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截至2004年,现行《宪法》一共有31条宪法修正案。内容分别如下: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一是增加了关于私营经济的内容,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修改了土地政策,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9条宪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是:第一,在序言中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把我国的建设目标由“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三,根据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国营企业”一律改为“国有企业”。第四,将“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五,将有关条文中的“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6条宪法修正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在序言中,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第二,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第三,对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规定。第四,进一步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五,调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六,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第11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一是把非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从原来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改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表述上与这一条第一款中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语句一致起来,在内涵上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限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二是在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表明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仅要引导、监督和管理,还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这标志宪法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和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