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通达纺织厂(以下简称纺织厂)是隆亨纺织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机械厂)的客户单位,双方关系很好。2000年上半年,纺织厂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与机械厂商议由机械厂借给其100万元,并表示其所在地区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愿意为其借款提供保证,机械厂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该合同规定:借款期为一年,年利依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标准执行。经贸委亦在该合同上签字并保证:如果纺织厂逾期不偿还机械厂的借款及利息,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一年届满后,纺织厂拒不还款,机械厂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纺织厂偿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经贸委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正确答案】机械厂与纺织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机械厂不是金融机构,其主体资格不合法,故该借款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经贸委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不能充当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故经贸委提供保证的行为是无效的。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判定由纺织厂返还机械厂100万元,机械厂请求纺织厂支付利息的行为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