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 B.8% C.13% D.15%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二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5%。
二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二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5%。
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二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5%。
教学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二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三级综合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