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洪诉养子王英解除收养关系,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并令王英限期搬出王洪的住房。王英逾期不搬,王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执行中止。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题中B项属于其他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其他情形还包括,如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与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密切联系,无法单独执行,以及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等都会引起执行程序的中止等。
  本题中,房屋并不是执行标的,执行的是王英搬出房屋的行为,所以C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