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某花8000元雇贾某去教训一下郑某,并买了一根球棒,后觉得害怕未交给贾某,之后就出去旅行将手机关机,贾某仍将郑某打成重伤。刘某的行为属于(     )。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 A 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题干中被雇佣者贾某将郑某打成重伤,已造成犯罪,故刘某 的行为不属于犯罪预备。
B 项错误,《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题干中刘某 雇贾某教训郑某,虽未将球棒给贾某,但却并未阻止贾某,造成郑某重伤,故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C 项错误,《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题干中郑某重伤,并不属于未得逞状态,故 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
D 项正确,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 件的犯罪形态。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题干中刘某雇贾某教训郑某,虽未将 球棒给贾某,但被雇佣者贾某将郑某打成重伤,已造成犯罪,故雇主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故正确答案为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