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题
(2010年卷一第6题)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下列做法哪些不符合相关规定?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A.刘某于2009年5月6日收到决定,应于2009年8月6日以前提出复审。故选项八错误,符合题意。
B.刘某的妻子王某并非专利申请人,无权提出复审。故选项B错误,符合题意。
C.D.对驳回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C、D错误,符合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