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合同法的原理分析:
问答题 以上条款规定的是合同法中的什么制度?该制度有何特点?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以上条款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其主要特点如下:该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之中,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该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该抗辩权中当事人的履行顺序有先后;该抗辩权应当由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问答题 行使以上条款所规定的权利需要什么条件,会形成什么法律后果?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主要表现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此时先履行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后果在于:行使抗辩权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在合理期间内另一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可解除合同;在合理期间内另一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一方要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