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______
  •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A项正确。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便。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B项正确。 简易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D项正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书记员也必须到场进行相关记录,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