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2001年9月21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胡随即准备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刘某等四人正在铁道旁一空地上打扑克牌,没有人理会胡。待列车驶过时,胡即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问答题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合议庭有的同志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正确答案】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不同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没有变通的余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是违法的、错误的。
【答案解析】
问答题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正确答案】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提出赔偿要求,只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对方当事人是被告胡某的监护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但是,本案刑事部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答案解析】
问答题
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可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导致他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任何人包括被害人的妻子都不能以这一被害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而被害人之妻以王某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是错误的。但是,被害人之妻作为继承人,她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民事原告人,从而成为本案的当事人。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假如司法机关未对被告人胡某采取强制措施,胡某逃避审判,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缺席审判。
【正确答案】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开庭审判。这样,被告人有申请回避、请求质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的权利。本案被告人胡某在逃,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在逃的,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案犯归案。如果被告人在逃,或者被告人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不应对其缺席审判。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