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起特殊的家财险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VCD各一台,保额30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4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正确答案】分析与结论:
   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作是施救费。我们先
  假设,灾害发生时,王某抢救其他物品,而不是彩电和VCD的话,保险公司无疑要承担3 000元的保险金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为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要说明的是,王某虽造成损失4500元,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