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胡某故意伤害范某一案,由某县公安局负责侦查,胡某在第一次被讯问后,发现负责本案侦查的侦查员代某是自己伤害范某的现场目击者,于是胡某提出申请,要求代某回避。但代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公正处理案件,因此坚决不回避。后此案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范某的诉讼代理人张某请该案合议庭审判员雷某到饭店吃饭,边吃边向雷某介绍案情。开庭审理时,胡某以此为由申请雷某回避。审判长以该理由不合法当庭驳回了胡某的申请。
问:
(1) 代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
(2) 代某是否应当回避的决定应由谁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代某是否应当停止本案的侦查工作?为什么?
(3) 胡某申请雷某回避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
(4) 审判长有无权力当庭驳回胡某的回避申请?
(5) 胡某如不服驳回申请的决定,可否申请复议?
(6) 胡某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前,雷某是否应当暂停对本案的审判工作?
【正确答案】代某应当回避。因为代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其应当回避。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代某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人员代某不能停止对本案的侦查。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雷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胡某申请其回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因为胡某的申请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雷某是否回避应由院长作出决定,审判长无权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 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关于回避申请的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胡某如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胡某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前,雷某应当暂停审判工作。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