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有限责任公司(非投资公司)由甲企业、乙企业、丙企业共同投资,于2015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600万元,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300万元,丙企业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乙、丙分期缴付出资。
    2015年5月,北方公司为甲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甲、丙两企业赞成,乙企业反对。
    2015年7月,丙企业拟将自己对北方公司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丁企业,丙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向甲、乙企业发出书面通知,征求他们的意见,但甲、乙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后45日内均未予以答复。  关于甲、乙、丙3家企业的首次出资额的下列约定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______。
 
【正确答案】 A、B、E
【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分期缴纳,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选项A、B、E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