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
应当由药学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应当经临床科室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
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