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自然人贺新与某房屋租赁中介公司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双方不负给付义务,但贺新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该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贺新支付违约金3000元,但该房屋租赁中介公司逾期未履行,贺新申请强制执行。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 A.贺新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 B.贺新可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C.贺新可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申请执行
  • D.贺新应当向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因此,D项表述正确,而B项错误。根据该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因此,贺新可以在房屋租赁中介公司履行支付违约金的1个月期间届满后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A、C项表述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