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05年1月1日,甲因所乘坐的游轮遇台风沉没,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打捞无果。假设甲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妻乙和其子丙、丁共同生活。2008年5月,妻乙带产改嫁,丙被乙单方决定送养他人。同年11月,乙又与后夫离婚,现与丁相依为命。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2009年10月获利20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甲妻最早可以在2007年1月1日申请宣告甲死亡
  • B.如果甲2008年12月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 C.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应丙、丁继承
  • D.如果甲2009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只有丁可以继承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解析]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其宣告死亡。依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与自然人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宣告死亡毕竟不同于自然死亡,宣告死亡依法只是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事实上该失踪人的生命不一定终结,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他地方生存时,其仍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我国《民通意见》第36条也明确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本题中,从2007年1月2日开始可以申请,A错;因再婚和送养他人,妻子和丙与甲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不能继承,BC错,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