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永济县石桥村居民朱某自1972年外出,杳无音信,其宅基地一直荒芜。1985年,永济县土地局作出一项决定,收回朱某的宅基地及房产,并转归李某使用。2000年7月1日,朱某回到石桥村,得知其宅基地被县土地局收回后,遂于同年7月5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法院撤销其1985年的决定,并返还其宅基地及房产。由于此案涉及时间较长,调取证据困难,到7月20日人民法院仍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问:(1)说明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并分析朱某是否具备起诉条件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该 受理该案?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该案时,是否有错?对此朱某应该怎么办?并说明理由。 (3)朱某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1)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中,朱某认为县土地局1985年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朱某具备原告资格;县土地局符合被告条件;朱某提出了要求县法院撤销1985年的决定,并返还其宅基地及房产的诉讼请求,而且能提出证据说明该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而且永济县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以此分析来看,朱某具备起诉条件且人民法院应该受理该案。 (2)有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永济县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或者先予受理的裁定,而不能置之不理。上述解释还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也就是说,朱某对于县法院的不能置之不理行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 (3)朱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