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王、李、赵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张、王为普通合伙人,李、赵为有限合伙人,张某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15年4月4日,张某因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企业拟将之除名。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应当经王、李、赵一致同意
B、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张某
C、
张某自除名决议做出之日起退伙
D、
张某若对除名决议有异议,有权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①选项A中,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②选项B、C中,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③选项D中,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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