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2001年4月15日,张某到华中宾馆就餐,按照宾馆保安人员的安排,将车停在指定的
停车场。在就餐完毕,当其准备离开时,发现其车被盗。张某认为丢失汽车的责任在于宾馆,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但华中宾馆认为其提供停车场只是为了给就餐的客人提供方便,又没有收费,因此,华中宾馆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华中宾馆赔偿其损失10万元。
问:华中宾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1)华中宾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为。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殷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即对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责任的规定。考虑到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纳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更重,还须就通常事变负责。因此,依我国合同法,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在保管期间保管物损殷灭失的,有偿保管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其是否具有过失。此外,《合同法》第374条又规定,保管合同若为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即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无偿保管合同而言,保管人仅需尽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保管人若已尽一般人所应负担的界务即无重大过失,从而可以免责。
(3)在本案中,张某按照华中宾馆保安人员的安排,将车停在指定的停车场,保管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尽管华中宾馆是无偿为客人保管车辆,但在宾馆保安人员的看管下,张某
的汽车丢失,能够说明宾馆在保管汽车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华中宾馆仍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