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简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
【正确答案】诉讼竞合,又称为“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纠纷事实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诉讼竞合只能存在于非专属管辖的情形,因为对于一国专属管辖的案件,是排除任何外国法院的管辖的。只有在受诉的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均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同时进行诉讼才是合法有效的。
   诉讼竞合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原告被告共同型(又称“重复诉讼”) 和原告被告逆转型(又称“对抗诉讼”)。前者是指不同诉讼中某方当事人始终是作为原告,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始终作为被告。后者是指在不同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存在逆转。
   诉讼竞合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合理性的。例如重复诉讼就有利于克服原告胜诉后因判决在他国无法承认、执行而落空,对抗诉讼则有利于制约原告选择对被告极为不利或不便的管辖法院的做法,充分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诉讼竞合的弊端同样明显,其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加重当事人的负担,导致判决的矛盾和冲突。此外,诉讼竞合中的重复及不公正现象是较为严重的,它给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诸多问题。
   对于诉讼竞合现象,各国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本国法院拒绝行使管辖权或中止诉讼。它又具体包括三种做法:以不方便法院为由拒绝管辖(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做法,又称“利益衡量说”) ;因承认首先诉讼国家法院的管辖权而中止本国之诉讼;以外国法院的判决将为内国法院承认为前提而中止本国的诉讼(以日本为代表,又称为“承认预测说”)。第二种是在发生诉讼竞合时,禁止在外国进行的诉讼。第三种是对于诉讼竞合,本国法院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审判法院。第四种是准许竞合之诉讼继续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尚没有明文规定诉讼竞合的处理方式,仅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对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