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的承诺。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超期
承诺迟延
承诺失效
[解析]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企盼要约人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