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______
  •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10万元人民币
  •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付款人的抗辨则是支票债务人依《票据法》的规定对支票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A和C错误见《票据法》第89条,禁止签发空头支票;B见该法第87条规定;D见该法第90条、第9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