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的民法编有( )。
总则编
继承编
债权编
物权编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修订法律馆单独起草。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但礼学馆是主要起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