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开证行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第一,对第一笔货物,受益人倒签了提单,这点被测温证书所证实;而且,议付的单据单单不符,提单日与测温证书日期互相矛盾。第二,对第二笔货物来说,信用证已经失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其中任何一批未按时装运,信用证对该批及以后各批货物均告失效。
本案中应汲取的教训是:第一,不论对贸易合同还是对信用证来说,按期装运都是卖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义务,如遇无法按期装运,应征得买方同意,并要求修改信用证。第二,信用证支付必须保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本案中的第一批货物的测温证书也能倒签至7月6日,已付货款也应没问题。第三,应充分注意分批装运信用证的相关规定,对每一批货物都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供单据,以保证对以后各批货物信用证的有效性。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