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的辞退是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下列符合辞退情形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一)因公负伤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惠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三)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甲是在孕期,不得辞退,A项不符合。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乙年终考核两年不称职,但没有明确说明是连续两年,B项不符合:丙逾期10天不归,还没有连续超过15天,C项不符合;丁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组织新安排,符合(三)规定的情形。故答案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