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以盗窃罪的重大嫌疑将孙某拘留,后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予以批准,此时孙某已被拘留7天。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改判孙某无罪。此时孙某已被逮捕羁押45天。孙某接到二审判决书后,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均提出赔偿请求。县公安局未予答复;县人民法院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由检察院作出批准决定的,应由检察院作出赔偿,法院没有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则告诉孙某,逮捕决定是检察院根据公安局的移送材料而批准的,公安局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应由公安局负责赔偿。
请问:

问答题 孙某可否对公安局的错误拘留提出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孙某可以对县公安局的错误拘留决定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同时该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孙某可以就错误拘留决定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孙某被错误逮捕和错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正确答案】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 3、4款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审判决的机关是县人民法院。因此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应如何支付孙某赔偿金?
【正确答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错拘、错捕、错判,侵犯了孙某的人身自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6条的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子均工资计算。其中对于被错误逮捕羁押45天的赔偿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第20条的规定,孙某可向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足额赔偿,然后再通知另一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应遵循什么程序予以救济?
【正确答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为县人民法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0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司法机关,如本案中的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的,孙某如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则必须先向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起30日内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