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C技术开发公司职工黄某上班后进行了为期三年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为其报销了全部培训费5000元。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劳动协议,其中约定,黄某在培训结束后至少须为公司服务四年;黄某如提前解除合同,按每提前一年,支付25/%培训费的标准进行赔偿。黄某在培训结束并工作三年后,向公司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要求黄某,按合同约定赔偿1250元;黄某提出由于新的工作尚未落实,希望能减至500元,遭公司拒绝。黄某在提交辞职申请书一个月后,在办妥移交手续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其后,黄某多次要求公司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公司均以培训费未赔予以拒绝。离开公司四个月后,黄某以用人单位未及时退工退档,造成自己既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法找到正式工作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办理退工退档手续,并赔偿失业期间的损失;而C公司则以黄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提起反诉。
问题:
【正确答案】(1)合法。黄某应向C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元。《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C公司为黄某为期三年的专业技术培训提供全部费用,可以与黄某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违约金的数额也在培训总费用5000元范围之内。因此,该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条款是合法的。黄某违反该约定,理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加之C公司所要求的违约金数额1250也在法定范围内,所以黄某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250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2)合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本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黄某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且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才离开公司,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为合法。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3)不合法。C公司的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有理,其实违法。《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此外,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依此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退工证明)以及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C公司在黄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拒绝办理退工和退档手续是不合法的。至于黄某违约而尚未支付违约金,C公司可与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以上述理由拒绝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二者并不矛盾,C公司可在依法办理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追究黄某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4)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C公司不办退工、转档手续的作法,已给黄某造成了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无法参加招工的损失,依上述规定,C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考虑按照保留劳动关系的方式处理,即要求C公司发给黄某相当于留职待岗的待遇。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