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板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9月份和10月份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9月份:
(1)国内购进业务: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500000元,支付购货运费,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25000元,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丢失5%。
(2)销售业务:在国内销售实木地板,取得含税销售额280800元;出口实木地板取得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000元。
(3)其他业务:企业生产新型素板,生产成本95000元,将其中的20%用于连续生产实木地板,其余赠送给各经销商。
10月份:
(1)进口业务:进口一批素板,支付国外买价200000元、购货佣金20000元,到达我国境内输入地起卸以前的运输费30000元,保险费无法确定,完税后海关放行,取得进口环节相关税金的完税凭证。从海关运往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输费7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内购进业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价款30000元;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000元,另支付购货运输费用20000元,取得运输企业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业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给甲商场实木地板,不含税总价款700000元,合同约定本月收取60%的货款,剩余款项下月收取,该地板厂当月按全部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平销返利方式销售给乙代理商瓷砖地板,不含税销售额800000元,本月代理商销售业绩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地板厂向其返利120000元,取得乙代理商开具的普通发票。
(相关资料:该地板厂进口素板关税税率为10%;素板、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10月初库存外购素板买价20000元,10月末库存外购素板买价120000元,外购素板部分用于生产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成本利润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增值税退税率13%;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5)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6)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7)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合计数;
(8)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9)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10)计算该地板厂2014年10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______
(1)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退的增值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 ×(17%一13%)=20000(元)
当期销项税额=280800/(1+17%)× 17%+95000×(1+5%)/(1—5%)×(1—20%)× 17%=55080(元)
当期应纳税额=55080一[(500000×17%+25000×11%)×(1—5%)一20000]=一8282.5(元)
免抵退税额=500000×13%=65000(元)
当期应退增值税8282.5元
当期免抵税额=65000—8282.5=56717.5(元)
(2)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80800/(1+17%)×5%+95000×(1+5%)/(1—5%)×(1—20%)× 5%=16200(元)
(3)该地板厂2014年9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6717.5+16200)× 7%=5104.23(元)
(4)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关税完税价格=(200000+30000)×(1+3‰)=230690(元)
进口关税=230690 × 10%=23069(元)
(5)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230690+23069)/(1—5%)=267114.74(元)
进口增值税=2671 14.74×17%=45409.51(元)
(6)该地板厂2014年1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267114.74 × 5%=13355.74(元)
(7)该地板厂2014年l0月进口环节应缴纳的税金合计=23069+45409.51+13355.74=81834.25(元)
(8)该地板厂2014年l0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671 14.74×17%+70000×l 1%+30000×3%+200000×17%+20000 ×1 l%=90209.51(元)
当期销项税额=700000 × 17%+8(}0000×17%=255000(元)
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255000—90209.51=164790.49(元)
(9)该地板厂2014年10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20000+2671 14.74+200000一120000)× 5%=367114.74 ×5%=l 8355.74(元)
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700000 ×5%一18355.74:16644.26(元)
(10)该地板厂10月份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64790.49+16644.26)× 7%=12700.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