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生产销售补品的著名企业,其多年来投入该产品的广告费用有100多万元,其产品主打品牌是“健胃松”,乙公司也销售补品,为了达到提高销量的目的,其产品名称定为“润肠露”,生产企业一栏则用了甲公司的名称和地址,这样一来,消费者误认为“润肠露”是甲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工商局查处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合法理由是( )
A.乙公司使用与甲公司的产品类似的名称,并冒用甲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造成了消费者误认
B.甲公司的产品是知名品牌
C.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商业混淆,是欺骗性交易行为
D.乙公司是不正当竞争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A、B、C、D项都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