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2010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建设基金1000元,装卸费200元,运输途中保险费2000元,取得运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2)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税混合收取现金58.5万元。(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含税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不含税进价为4000元,售价为5000元。要求: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进项税额:68+(4+0.1)×17%—0.4×17%—1×17%=68.049(万元) 销项税额:[800+58.5/(1+17%)]×17%=144.5(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0.4×17%+1×17%=0.238(万元)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并不是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作转出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