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由同一有效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期届至,而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期尚未到来;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应当后履行的一方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待履行的能力; (4)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没有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担保。